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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以载道 走出唯一真理观 ——《美德伦理学》读书笔记 “美德伦理学”主要指一种强调美德(virtue而非moral)或者道德品质的规范伦理学思路。面对义务论和后果论自身难以克服的缺陷,自二十世纪后期开始,美德伦理学在当代西方实现长足复兴,在某些角度为伦理学主流的义务论、功利主义进行修正和发展。美德伦理学可以呈现出以亚里士多德主义为源泉的理性主义美德伦理学,亦可以呈现为以休谟为传统的情感主义美德伦理学(斯洛特“基于行为者”的美德伦理学是从伦理学家马蒂诺、休谟等人汲取灵感的),还有从事中西哲学比较的学者(如黄勇),从宋明理学角度考察美德伦理学。本书的作者罗莎琳德?赫斯特豪斯则是以新亚里士多德主义视角,阐述美德伦理学作为“第三种可能”的可行性。 有一种普遍的误解,即美德伦理学难以提供道德规范或正确行为指南、面对道德困境无法提供有效方案。这种出于康德主义的对美德伦理学的审视,使得美德伦理学看似难以具备“道德合理性”。罗莎琳德对此的解决方案是,从美德伦理学视角对“出于责任感而行动”的合理性进行阐释,试图构设康德主义和新亚里士多德主义的共同点。康德拒斥inclination,认为出自情感的道德动机并不可靠;罗莎琳德则认可情感的道德意义,认为情感是理性的一部分,在美德的实现进程中发挥重要作用,“如果每个人都通过接受教育或者自我训练而在正确的情境中,在正确的程度上,对正确的人或物具备正确情感,那么事情将再好不过。”这一结果实际上也会被康德本人以及康德主义者所赞成。 在《美德伦理学》一书中,罗莎琳德以新亚里士多德主义的视域,面向学界对美德伦理学的误解以及义务论和功利主义对美德伦理学提出的质询进行回应。首先,对于普遍性的行为准则是否必要,罗莎琳德认为美德伦理学拒斥“法典化”,但并未完全排斥道德规范。规范伦理学抨击美德伦理学难以普遍化、规范化,无法指导道德行为的展开;但事实上美德亦有其美德规则,只是相较规范伦理学而言,美德规则的运用更加灵活,依赖于行为者对于美德规则内涵的理解和体悟,有赖于实践智慧在具体情境中的发用。在罗莎琳德看来,真正有价值的是培养行为者自身的美德品质,而非桎梏于冰冷的法典规范中。其次,有观点认为美德伦理学将目光聚焦在行为者,从而忽视了行为本身,没有对行为规则进行考察。对此罗莎琳德的处理策略是,搭建一条连接美德伦理学与义务论、功利主义的桥梁:美德伦理学并不否定抨击二者,相反可以通过源自美德和恶德的术语来表述美德规则,因此美德规则并不排斥义务论规则,且可以用不同的逻辑理路达到相同的结果。再次,美德伦理学给出的行为标准被认为具有强烈主观色彩的评价性特征,美德伦理学将美德行为定义为“一个行为是正确的,当且仅当它是美德者一般会采取的”,对此或有疑问,“美德者”如何定义?如果将“美德者”定义为“做出美德行为的行为者”,那上述两条定义则陷入循环论证。对此笔者认为罗莎琳德的解释并不十足有力:她并未彻底解决上述循环论证的悖论,而是认为所有规范伦理学体系均会面临理论解释的困境,只是美德伦理学由于更依赖于实践智慧的具体应用,相对更难定义而已;且美德伦理学面对上述困境并非一筹莫展,学者仍可以通过“美德清单”来避免由美德者定义美德。因此罗莎琳德认为,上述质询并不足以构成对美德伦理学的冲击,“在实践中,几乎很少有义务论规则能够比美德伦理学的美德规则更简单、更清晰、更容易得到正确的运用”。最后,孔子七十方能“从心所欲不逾矩”,美德的获取和实现有赖理性成熟的心智,这种对主体自身提出较高要求的伦理学范式,在具体开展中往往面临实践推动力较弱等问题。对此罗莎琳德认为,美德的实现离不开长期习得,幼儿、心智不健全者虽然暂时缺乏美德,但其可通过效仿美德行为或者接受美德者的教化与引导,逐渐培养美德品质。此处我们可以类比儒家对教化的重视,他们认为德性的培养离不开学习与教化,即由“道问学”而至“尊德性”。 儒家伦理学是怎样的一种范式?牟宗三、李明辉等借鉴康德式的义务论伦理学来建构儒家伦理学;安乐哲、罗思文则认为基于儒家“五伦”对社会生活中关系和角色的重视,角色伦理学可以更好地刻画儒家伦理生活;近年来陈来、唐文明、黄勇等学者则认为儒家思想中虽可以找到康德、休谟、边沁等人的立场,但美德在儒家伦理体系中占首要地位。美德在伦理体系中是否占据首要地位,是衡量一个伦理体系是否属于美德伦理学的标准;而在儒家伦理关系中,人伦中任何一方都被要求尽量发展自己的美德以便能更好地履行属于自己位分的责任。若据此判断,尽管历史上儒家的伦理形态中存在规范伦理学的观念,但从根底上看,重视道德主体的个人修养、重视仁义礼智的奠基性地位的儒家伦理学,实是一种力图培养美德以派生其他的中国式“美德伦理学”。 根据罗莎琳德的阐释,笔者认为美德伦理学在诸多问题上,能够与中国传统儒家伦理(无论是孔孟还是程朱)相互启发。首先,与规范伦理学相比,美德伦理学重视实践智慧与美德在特殊情境中的具体运用;而中国哲学中“经”与“权”的权衡,实际上也是通过培养实践智慧来解决抽象道德在具体应用中的现实问题。罗莎琳德意识到“随着抽象原则与具体道德情境的复杂的特殊性之间的隔阂变得愈发明显”,因此其认为,在指导人们“怎样做出正确行为”的问题上,伦理学无法借助一组准则或原则,进而构成普遍适用的决策程序。“美德”的提出弥补了规则缺失带来的问题:面对不可调和的决策困境,美德及相应的实践智慧有能力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如何运用规则。其次,罗莎琳德认为,情感是“理性与欲望在美德之人身上处于和谐状态”,是理性主义和情感主义的中和;而在儒家哲学看来,理想状态下的情感也应当在“礼”的引导下,达到平和中庸的境界。罗莎琳德援引亚里士多德对于“中道”的观点:德性是一种契合中道的品质,不论是过度还是不及的情感都无法指向好的德性,因此行为者的行为必须“合乎中道”。要想达到中道,需要做到:第一,由于完全做到“合乎中道”是很困难的事情,所以在“过犹不及”两种极端中,要尽量做到与适度的品质偏差较小;第二,需要警惕那些能使我们感到高兴、快乐的事物,因为这些事物容易使人沉溺于其中。罗莎琳德认为我们必须审慎地对待情感,以“中道”为衡量的标准,引导个体情感正向合宜,促成一个好的结果。最后,无论是美德伦理学还是儒家伦理学,二者均将美德视为伦理体系的根基。罗莎琳德认为:“拥有仁慈美德,意味着不仅很容易体会到同情、怜悯和爱的情感,而且很容易受到与之相关的各种欲望的促动而出于这些情感去行动。”孟子以“恻隐之心”为“仁之端”,恻隐、同情、爱等情感实是内在仁德的发用;此处罗莎琳德认为同情、爱等情感更容易被体验的前提,是由于主体内在已具备了美德。这一观点虽然不同于“性体情用”、德性孕育道德情感的观点,但在逻辑上二者同样将美德视为道德情感、道德行为的起点。可见在德性和情感的关系上,美德伦理学与儒家伦理亦有相通之处。 自提出伊始,罗莎琳德的美德伦理学就指向了现代道德危机。现代道德哲学家们在对道德危机的反思过程中发现出现了非理性的倾向,而《美德伦理学》认为:“亚里士多德与康德其实要比人们通常所想象的接近得多。”罗莎琳德的美德伦理学理论体系,兼顾了规范伦理学中的规则概念与美德伦理学中的美德内涵,摆脱了原本分别存在于美德伦理学与规范伦理学中的局限及矛盾,为英美德性论的复兴过程提供了非常重要的理论。 (儒学高等研究院 陈萌萌) 内容简介 美德伦理学是道德哲学在20世纪后期取得的重要发展。罗莎琳德·赫斯特豪斯对这一发展做出了非常突出的贡献,而本书是她对新亚里士多德主义美德伦理学的全面阐释和辩护。 |